汉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对汉语考试违规⾏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汉语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汉语⽔平考试(HSK), 汉语⽔平⼜语考试(HSKK),商务汉语考试(BCT)和中⼩学⽣汉语考试(YCT)。
第三条 对参加汉语考试的考⽣,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为的认定与处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 孔⼦学院总部 / 国家汉办负责对各考点的考试组织⼯作进⾏管理与监督。各承办考点负责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并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规⾏为进⾏认定与处理。 汉考国际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及复核。

第⼆章 违规⾏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听从主监考指令, 有下列⾏为之⼀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遵守主考指令提前打开试卷,主考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以及跨区做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与其他考⽣交谈或者⼲扰其他考⽣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未经主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六)其它各种不遵守主监考指令,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为。
第六条 考⽣的⾏为影响到汉语考试公平、公正,有下列⾏为之⼀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代替他⼈考试或者请他⼈替考的;
(⼆)伪造、涂改证件或照⽚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抄袭,抢夺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为⾃⼰抄袭提供⽅便的;
(四)传递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六)观看擅⾃带⼊考场的材料的(包括电⼦设备);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通讯设备的;
(⼋)抄写、拍摄、录制试题内容,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故意撕毁试卷、答卷的;
(九)其他主监考认为属于作弊的⾏为。
第七条 考试⼯作⼈员、考点和汉考国际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为之⼀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或违规:
(⼀)未携带规定证件或携带过期证件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科⽬同⼀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作⼈员协助实施作弊⾏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为。 第⼋条 考⽣应当⾃觉维护考试⼯作场所的秩序,遵循考试⼯作⼈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 及考试⼯作场所秩序的⾏为: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拒绝、妨碍考试⼯作⼈员履⾏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作⼈员或其他考⽣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为的。

第三章 违规⾏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为之⼀的,主考和监考⼜头告知考⽣其⾏为违反考试纪律,须⽴即纠正,再次发现将终⽌其考试,取消考试成绩。
第⼗条 考⽣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为之⼀的,取消考试成绩。对于考⽣⾝份的确认,⼀旦发现有第六条
&#9&#9(⼀)代替他⼈考试或者请他⼈替考和
&#9&#9(⼆)伪造、涂改证件及照⽚⾏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同时给予禁考两年的处理。
第⼗⼀条 考⽣有第⼋条所列⾏为之⼀的,取消考试成绩,禁考⼀年;考⽣及其他⼈员的⾏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条 考点对考⽣的违纪、作弊⾏为,应如实记录,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考点汇总考⽣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场主考、考点总监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汉考国际。
第⼗四条 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通知单,记录被处理⼈的基本信息、处理事实根据和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考试违规处理告知书应当当场交给被处理⼈。
第⼗五条 考⽣对⾝份确认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起七天内,向汉考国际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起施⾏。此前汉考国际发布的违纪考⽣处理规定同时废⽌。